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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蔡经展与曹震海与李斯让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震海,蔡经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748号申请执行人曹震海。被执行人蔡经展。申请执行人曹震海与被执行人蔡经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龙交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经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812.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