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龚金良与姚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良,姚桂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73-1号原告:龚金良。被告:姚桂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金良诉被告姚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金良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龚金良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金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金良负担。审 判 长 黄 灿人民陪审员 郑旭昶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