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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龚金良与姚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金良,姚桂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73-1号原告:龚金良。被告:姚桂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金良诉被告姚桂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金良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龚金良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金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金良负担。审 判 长  黄 灿人民陪审员  郑旭昶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