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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丽芳与孟凡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芳,孟凡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781号原告:高丽芳(高丽),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被告:孟凡礼,男,汉族,住利辛县。原告高丽芳诉被告孟凡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丽芳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左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偿还2500元,2013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下欠17500元的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7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户口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175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孟凡礼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孟凡礼于2012年10月26日向原告高丽芳借款20000元,经原告催要偿还2500元,原告再次催要欠款时两人发生纠纷,2013年9月4日在汝集派出所干警调解下,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高丽芳一万七千五佰元正(17500元)李刚以上20000元正欠条作废”。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7500元及利息。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被告孟凡礼向原告高丽芳借款20000元下欠17500元未还,有其出具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75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礼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丽芳欠款175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孟凡礼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