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兴云与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兴云,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兴云。委托代理人:张金彪,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令,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东,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兴云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光大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