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福利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利,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吴福利,男,48岁,汉族,河南省午阳市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委托代理人张国春、范黎,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昝军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男,37岁,汉族,宝鸡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宝鸡市渭滨区金陵新村。原告吴福利与被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债务人宝鸡市大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福利起诉。本案受理费26970元,退还原告吴福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 容审 判 员 杨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