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陈常海申请执行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海,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76号申请人陈常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本院接受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受理陈常海申请执行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及申请内容:周勇应赔偿陈常海各项损失共计121299.48元。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勇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多次查找无果。现经本院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周勇之妻朱晓红多方筹措,协助执行到位68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勇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经济条件较差,属当地低保对象,而申请人陈常海亦生活困难,且急需二次手术治疗,经本院合议,决定给予本案申请人陈常海司法救助22000元。以上执行款共计90000元申请人陈常海同意领取,剩余执行款31299.48元及利息申请人陈常海自愿放弃,不再请求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1)高坪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周勇应赔偿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