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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葛建伟与倪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伟,倪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71号原告葛建伟。被告倪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伟诉被告倪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葛建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晶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建伟撤回对倪晶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葛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萧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