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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莫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莫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准许原告徐某某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德义人民陪审员  马利祥人民陪审员  孔春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