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莫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莫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准许原告徐某某免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德义人民陪审员 马利祥人民陪审员 孔春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