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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计生与张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计生,张建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787号申请人胡计生,男,1966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建庄,男,1967年9月11生。本院在执行胡计生诉张建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庄长期在外,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滑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