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黄加春与王培标、季春琴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加春,王培标,季春琴,李玉琴,王维,王赛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绩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黄加春,男,1963年1月1日出生,49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培标,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季春琴,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李玉琴,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维,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22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赛琼,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20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执行绩溪县人民法院(2012)绩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书黄家春申请执行王培标、季春琴、李玉琴、王维、王赛琼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只未查得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方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绩溪县人民法院(2012)绩民一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新飞代理审判员 冯 强代理审判员 汪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