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037号原告侯凯。被告张健。委托代理人张显秋,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出生,系被告父亲。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宏锦,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原告侯凯诉被告张健、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凯,被告张健委托代理人张显秋,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陈宏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凯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健系楼上楼下邻居,2013年4月13日,楼上发水把我家浸泡,客厅、卧室、厨房都是水,一直淹到5楼,后来壁纸开始长毛,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入住,经多次与楼上和物业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壁纸14卷2100元,壁纸材料费600元,人工费490元,保洁清洁费300元,误工费电话费等780元,影响入住结婚等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9270元;判令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心语花园物业免除我的物业费和双人的电梯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健辩称,虽然水是从我家漏下去的,但不是我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时开错水阀,我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楼下被水淹,是因为楼上的水阀没有关紧,直接造成的,我物业公司是按照正常程序开阀,楼上的水阀不是我们物业公司开的,楼上已经售房一年多了,应该知道自己家的水阀是什么状态,本次事故责任的直接主体应当是楼上,与物业无关,我物业公司同意为各住户进行清理刮大白的物业项目,不同意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误开了被告张健家的水阀,导致原告侯凯家大白和客厅壁纸被淹。其中,原告家被淹的大白已被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复。原告侯凯2013年4月5日购买了壁纸,其中客厅14卷壁纸价值为2100元,壁纸材料费560元,人工费490元,现壁纸已长毛无法使用。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壁纸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录音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误开水阀,导致水从被告张健家流入原告侯凯家,使原告家壁纸被淹,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侯凯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侯凯家损失的14卷壁纸2100元,壁纸材料费560元,人工费490元,因其提供了相关证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保洁清洁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凯壁纸损失2100元;二、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凯壁纸材料费560元;三、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凯壁纸人工费490元;上列判决款项确定的赔偿款,由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侯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