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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兰爽与袁艳、常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爽,袁艳,常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兰爽,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旭辉,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常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爽诉被告袁艳、常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