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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吴茂礼与赵廷辉、刘振有、丁楚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礼,赵廷辉,刘振有,丁楚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吴茂礼,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谢秀芬、林锴,系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廷辉,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振有,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丁楚平,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礼诉被告赵廷辉、刘振有、丁楚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茂礼以其起诉时遗漏厝主这一重要的被告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茂礼以其起诉时遗漏厝主这一重要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1874元,由原告吴茂礼负担。审判员 陈 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李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