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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9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赵宇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282号原告赵宇。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