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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林常、张远军诈骗罪、张远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军,林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远军,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梅县梅西镇石断村,捕前住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D区*座*栋***房。2010年3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常,别名李常林,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平远县东石镇东汶村坑背,捕前租住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B区信心商行*楼***房。2009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平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12日因诈��被平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被传唤,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平远县看守所。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常、张远军犯诈骗罪、张远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梅平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林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张远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作案工具摩能牌手机、宝捷讯牌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张远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远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为,上诉人张远军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远军撤回上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3)梅平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丘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