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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陈正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6日被抓获,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正自2013年4月以来,从“阿强”(另案处理)手中购进毒品海洛因、麻古、冰毒后,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容留他人吸毒。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4月初某日、4月上旬某日、4月中旬某日,吸毒人员黄曼开(另案处理)三次委托吸毒人员刘海燕(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雷锋大道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小桥小学路段,每次向被告人陈正购买了人民币2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2013年4月上旬,被告人陈正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玉兰路“飞鱼宾馆”附近贩卖给黄曼开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约0.3克。2013年4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正容留张金文(另案处理)在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金山桥社区蛟龙冲组327号的家中,由被告人陈正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张金文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13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陈正在上述自己家中贩卖给张金文人民币100元的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张金文在家中卧室吸食毒品。2013年5月4日晚,被告人陈正在长沙市雷锋大道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路段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海燕人民币2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2013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正在长沙市雷锋大道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糯米饭”柴火饭庄路段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曼开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约0.2克。2013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正在长沙市雷锋大道望城区黄金乡香桥村“糯米饭”柴火饭庄路段贩卖给吸毒人员张金文人民币300元的三粒麻古和0.1克冰毒。2013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正在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雷锋大道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麻古5粒、净重0.495克,冰毒3包、净重0.85克,海洛因6包、净重1.123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正的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正的供述、证人张金文、黄曼开、刘海燕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公(治三)决(2013)第0657号、第0658号、第06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文件清单、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3)1181号物证鉴定书、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查获扣押毒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系吸毒人员,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正还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正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彭 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