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琦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张家口恒日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琦。被执行人张家口恒日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胜利中路204号。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的高劳仲案字(2013)第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收入293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