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雷与吴声鹏、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吴声鹏,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3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声鹏,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吴声鹏、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0元。执行中,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声鹏、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声鹏、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声鹏、陕西北通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雷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