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俞正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俞正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4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1号。负责人刘广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桑真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凤。被告俞正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被告俞正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连云港海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