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杨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赵新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杨真,赵新宽,辉县市好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瑛。委托代理人:陈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真。原审被告:赵新宽。原审被告:辉县市好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命文。原审被告: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利。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洪涛。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真及原审被告赵新宽、辉县市好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辉县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送达《上诉案件受理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逾期未缴纳上诉费,并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秀莲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常东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项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