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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储祥勇与杨桂英、杨婷、储呈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储某甲。原告杨某甲。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大平。被告杨某乙。被告储某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杨。原告储某甲、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储某乙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储某甲、杨某甲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储某甲、杨某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甲、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储某甲、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维申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符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