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田某某,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贵坤,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