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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田某某,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王贵坤,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