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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惠志鹏与黄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惠XX,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乡,村民。委托代理人黄XX,系申请人之妻。被执行人黄XX,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村民。申请执行人惠XX与被执行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惠XX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6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交来执行款20000元,该案款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款被执行人黄XX20日内付清。如被执行人黄XX不能给付,申请人惠XX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