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普忠与李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普忠,李景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赵普忠委托代理人万生涛被告李景瑞委托代理人马晓娟(被告李景瑞之妻)委托代理人马天龙(被告李景瑞妻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普忠与被告李景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普忠于2013年12月11日以与被告李景瑞已将纠纷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普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赵普忠负担,退还原告赵普忠195.50元。审 判 长 张 璟审 判 员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