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林庆贵与孙有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有钢,林庆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有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庆贵。委托代理人周祚培,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有钢为与被上诉人林庆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孙有钢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有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亚健代理审判员 罗正华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