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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寄与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寄,和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1529号原告孙寄,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停,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雷(曾用名和天雨),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和飞,和雷之兄,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原告孙寄与被告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杰、人民陪审员王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寄的委托代理人李停,被告和雷的委托代理人和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寄起诉称:2010年8月,孙寄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和雷,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12月开始,和雷开始以各种理由向孙寄借款,截止2012年1月,总共借款23万元。2012年1月13日,和雷向孙寄书写欠条确认借款事实,承诺2012年5月1日还清借款。但期限届满后,和雷并未向孙寄返还借款,故孙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和雷返还借款的一部分13万元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和雷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偿还了23万元借款,不同意孙寄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孙寄与和雷曾存在恋爱关系,和雷曾在此期间向孙寄借款,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和天雨欠孙寄23万元整,于2012年5月1日前还清。诉讼中,和雷述称款项已经全部还清,并出具还款条一份、还款凭证12张,还款条载明:孙寄写,和天雨欠孙寄的钱全部已经还清,还款日2012年9月30日。此份还款条纸张为笔记本裁剪,还款条上有孙寄加摁的5个指印予以确认。孙寄述称,2012年9月份与和雷失去联系后,考虑到和雷病重,我又想和他结婚,心里很难过,就于9月30日给和雷写了一封信,那个时候特别心疼特别爱他,就说不要他还钱了,为了减轻他的负担,这张还款条就是从这封信上裁剪下来的,因此和雷并没有实际还钱,也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和雷确认曾收到过孙寄所写信件,还款条即夹在其中。另查明,孙寄依据欠条载明金额,原起诉要求和雷返还借款23万元,诉讼中因考虑到诉讼费因素,故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万元。上述事实,有孙寄提交的欠条、短信、照片、信件,有和雷提交的还款条、还款凭证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孙寄向和雷借款,和雷亦认可款项应予返还,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和雷提交的还款条,孙寄确认和雷欠款已经全部还清,还款日2012年9月30日,孙寄虽然对还款条出具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认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还款条意思表示清晰流畅,书写时分为抬头、主文、落款三部分,同时孙寄还在该还款条的不同部位加摁了5个指印予以确认,上述细节均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在无相反证据反驳情况下,孙寄再行要求和雷偿还借款,并无充分法律依据,故对孙寄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和雷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寄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孙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辉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