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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靳某某,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郝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某诉称:2001年6月10日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订亲,我与被告定亲后只是礼节性的到原告家串过几次亲戚,双方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基础。2006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农历11月13日典礼同居。婚后发现被告懒惰成性,整日无所事事,还经常偷窃家中财物,为此双方经常争吵。为维系已建立起来的家庭,我一直忍受被告的行为。我怀二女儿期间被告及其家人没人照顾,我回娘家休养。按照农村习俗不能在娘家生孩子,我无奈才回到被告家。因我生了两个女儿,遭被告及家人白眼。2011年6月11日我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之后我与被告未能和好仍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郝瑞希由被告抚养,次女郝瑞涵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返还我陪嫁的财产。被告郝某某辩称:我和原告所住村庄较近,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来往较多,在双方充分了解后,我们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我和原告感情非常和谐,孩子的出生使我和原告感情日渐加深。原告所诉我懒惰成性从家中偷窃并对原告打骂不是事实。原告所诉2011年4月26日分居也不是事实。2012年2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2012年农历正月17日原告打电话让我去涉县一起打工居住,原告再次怀孕,我对原告体贴照顾,2013年农历3月原告害怕其家人知道原告与我和好,便提出将孩子做掉,我陪原告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亲,2006年12月28日(农历2006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月1日(农历2006年11月13日)典礼同居。2007年12月11日(农历2007年11月2日)原告生长女,取名郝瑞希,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7月8日(农历2010年5月27日)原告生次女,取名郝瑞涵,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6月11日(农历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分居生活,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2012年2月29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患有轻度自闭症以及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因孩子问题仍相互联系和接触的事实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2013年10月29日本院对靳某某和郝章的、李凤莲调解笔录;2013年11月29日本院对郝章的、李凤莲调解笔录;(2011)永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定亲到结婚有五年之久,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活七年有余,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然曾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因女儿问题仍相互联系和接触。目前原告没有提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分居已满两年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有轻度自闭症,原告应从有利于被告康复出发,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着想,珍惜和挽救已建立起来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