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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廷葛、林华英、黄密炼、黄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黄廷葛,林华英,黄密炼,黄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企业机构代码85626037-9。负责人张伟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华,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廷葛,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华英,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密炼,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廷葛、林华英、黄密炼、黄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廷葛、林华英、黄密炼、黄俊杰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查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到庭表示被执行人都是农业贷款,家境都比较贫困,暂时没有执行可能,可以延长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