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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幸福花苑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峻、蔡水英借款合同纠纷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幸福花苑开发有限公司,吴峻,蔡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幸福花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村鸿福路段。法定代表人袁富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波,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米丽,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峻,男,1975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蔡水英,女,1976年3月出生。东莞市幸福花苑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峻、蔡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26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幸福花苑开发有限公司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峻、蔡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峻、蔡水英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2694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11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