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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雄军与杨群民、吴文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雄军,杨群民,吴文芳,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张锦如,吴惠青,义乌市金森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群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惠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金森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如。上诉人陈雄军为与被上诉人杨群民、吴文芳、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张锦如、吴惠青、义乌市金森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雄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雄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