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崇仁县第三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崇仁县第三机械厂,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崇仁县第三机械厂,住江西省崇仁县。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庄战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崇仁县第三机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1195.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5元、保全费450元、执行费53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某品牌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某品牌轿车。二、限令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