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宗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国,于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国,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于仁德,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宗国与被执行人于仁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再初字8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于仁德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宗国案款25520.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交来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收取执行费28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再初字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