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