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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