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瑞盈与赵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盈,赵泽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杨瑞盈。委托代理人杨文,广东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泽炜。本院受理原告杨瑞盈与被告赵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瑞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44元,减半收取18,472元,由原告杨瑞盈承担。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