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虎、亚广亮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亚广亮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大王行政村大王自然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5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亚广亮,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亚庄行政村亚庄自然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到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亚广亮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亚广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亚广亮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个人所有的(生长在马店镇马店至丹城镇水泥路东西沟南侧)的34棵杨树卖给被告人王虎。王虎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村民王振河的挖掘机将所购买亚广亮的34棵杨树挖掉,经测算被挖林木蓄积达19.270立方米。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振河、王学虎、罗时银等人的证言,被伐杨树的蓄积测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亚广亮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被告人系滥伐自己所有林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亚广亮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