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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7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戴淑杰等与丁香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淑杰,姜作全,姜丽,姜梅,丁香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789-3号申请执行人戴淑杰,女,192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作全,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丽,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梅,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出生。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香池,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开执字第789-1号、(2012)开执字第789-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村西北第二排房产一处(其中北屋4间,西平房2间及南院附属设施;房屋四至:南至其子丁春晓、东至果园地、北至果园地、西至果园地);查封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登记在丁世山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栖杨花园私证字第146号,建筑面积:正房55.39平方米、西厢房20.80平方米),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并责令被执行人丁香池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戴淑杰、姜作全、姜丽、姜梅赔偿款112647.70元、姜作全的医疗费5326.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丁香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村西北第二排房产一处(其中北屋4间,西平房2间及南院附属设施;房屋四至:南至其子丁春晓、东至果园地、北至果园地、西至果园地)以清偿本案债务;二、拍卖被执行人丁香池所有的登记在丁世山名下的位于栖霞市杨础镇花园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栖杨花园私证字第146号,建筑面积:正房55.39平方米、西厢房20.80平方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