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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合心与王小增、李志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合心;王小增;李志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惠执字第4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合心,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增,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祥,男,1946年5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合心与被执行人王小增、李志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合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增、李志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