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赵×与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664号原告赵×,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茅×,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被告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双方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07年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后被告的脾气比较暴躁,相互之间曾发生过肢体冲突。原告想要一个孩子,女方不同意要孩子。双方婚后的矛盾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茅×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属实。先说孩子的问题,因为前两年原告想要考研,私下里双方说过等原告的学业都完成就要孩子。对于脾气性格的问题,因为婚前是自由恋爱,所以从2007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到结婚后被告的性格没有变化。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很好。婚后也没有像原告所说双方都处在矛盾不可调和的状态中。原、被告存在一些很正常的小吵架,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与茅×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改善夫妻关系均要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