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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龙军、冯丽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龙军,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被执行人李龙军,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粮农。被执行人冯丽,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作出的(2012)荣非诉审字第997号、9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169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丽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