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龙军、冯丽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龙军,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被执行人李龙军,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粮农。被执行人冯丽,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作出的(2012)荣非诉审字第997号、9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169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丽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