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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渠江与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查封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1076号申请执行人:陈渠江,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清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和瑞公司名下有芜弋工国用(2009)001号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和瑞公司名下的芜弋工国用(2009)001号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和瑞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和瑞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和瑞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四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