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蔡建荣与杨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荣,杨峰,宋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蔡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百坤。被告杨峰。第三人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蔡建荣与被告杨峰、第三人宋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蔡建荣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宋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荣撤回对第三人宋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