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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蔡建荣与杨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荣,杨峰,宋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蔡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百坤。被告杨峰。第三人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蔡建荣与被告杨峰、第三人宋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蔡建荣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宋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荣撤回对第三人宋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