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文和平、王斌泉及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勇,文和平,王斌泉,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保字第6号原告张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9日,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文和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斌泉,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第三人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思源大道80-82号二楼。法定代理人梅鑫,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文和平、王斌泉及第三人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对被告王斌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某某号的住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斌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某某号住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牟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