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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杜某某,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京族,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江省协和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1年8月初原告张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杜某某相识恋爱,双方于2011年8月19日到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350000-2011-002677。婚后被告跟随原告到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家里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语言不通,而且性格不合,生活难以通融相处,导致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二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初原告张某某经中间人介绍到越南与被告杜某某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8月19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350000-2011-002677,结婚证印制号0177962806。婚后被告杜某某跟随原告到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家里居住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语言不通,难以沟通和增进感情,导致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杜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离开原告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音信全无,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二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杜某某居住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江省协和县良风乡寺村,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中文和越文二种文本材料,以EMS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EE064799827CN号送达给被告杜某某,根据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和营业部2013年7月22日提供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表显示,被告杜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15时54分签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但被告杜某某均未应诉和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福建省民政厅婚证字号为J350000-2011-002677号结婚证;2.越南北江省协和县良风乡人民政府编号为:54/UBND-XN婚姻状况确认书;3.平和县公安局安厚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原告的庭审陈述记录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谈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三个多月,况且被告杜某某自2011年11月24日离开原告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已经二年,此期间双方互不往来,又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之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之情形,依法应予采纳和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杜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德利审判员  曾钦良审判员  黄亚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舒靓附相关法律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