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缪兴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纪海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效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纪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缪兴年,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兴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本起纠纷在庭外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兴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