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美与被告贾付海、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遂平县。被告贾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