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1896号原告东某某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东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