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都平诉被告徐国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都平,徐国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8号原告:张都平,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国辉,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都平与被告徐国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都平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都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全部退还原告张都平。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