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玉梅与被告辽宁示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梅,辽宁示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尹玉梅,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示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岩。原告尹玉梅与被告辽宁示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地板损坏及床损坏的经济损失12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被告注册登记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现不同意交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现未交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送达,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