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朱俊宇与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宇,彭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28号原告朱俊宇,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元,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宇诉被告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彭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俊宇撤回对彭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朱俊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