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朱俊宇与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宇,彭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28号原告朱俊宇,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元,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宇诉被告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宇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彭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俊宇撤回对彭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朱俊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