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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北桥染色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佳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佳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北桥染色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佳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陆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进加,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北桥染色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灵峰村。法定代表人周巧明,董事长。上诉人江阴市佳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苏州北桥染色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辖初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阴市佳昌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只有口头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且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加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不符,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婕 百度搜索“”